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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由省级国土部门印刷 权限不得下放到市、县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罗琴
未来你拿到手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将有一套严格的监制、印刷和发行程序。华西都市报获悉,为规范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监制和印刷事宜,日前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
华西都市报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有关权限不得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其中,证书和登记证明的承印单位,将采取招标等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确定。《办法》要求,在开始批量印制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承印单位的确定方式,名称、单价等情况以及证书和登记证明样本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备案信息在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并开始印制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省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尚未备案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土资源部补充备案。《通知》有效期为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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